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我们期待的美好生活, 需有丰润的道德滋养, 亦需法律保驾护航, 无论是对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还是对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法律的作用都不容小觑。 或规范,或促进,或鼓励,或倡导, 法律总是与文明同行。 为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淄博市妇联与市司法局、市律协联合开展了公益律师值周接访活动,即公益律师在市妇联值班接访半天,并负责本周妇女儿童法律咨询的解答。本周值班律师: 张伟 执业机构: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 联系 维权案例↓↓↓ 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成为常态,夫妻双方在婚姻伊始,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各方一般会认为是一种赠与行为。但是,一旦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出资方父母则会以己方子女曾出具借条,系借贷行为为由,要求还本付息。此时,在父母出资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是赠与还是借贷? 高某男与朱某女于年登记结婚,婚后,高某男购买位于某小区住房一套并登记在朱某女的名下,高某男的母亲田某为购买该住房先后出资80万元,该款通过田某银行转账支付到开发商账户,并由高某男为母亲出具借条。年,高某男与朱某女感情破裂。年,高某男母亲田某以购房出资系出借给高某男、朱某女为由提起诉讼。庭审中,两人均认可部分购房款由高某男父母出资。但朱某女则辩称,该款系高某男父母自愿赠与,借条属单方出具,其本人不知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高某男父母的出资行为系赠与还是借贷? 子女婚后买房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理由如下:一,《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该条系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而本案并不能直接认定父母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事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表明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朱某女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高某男父母出资时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三,从公序良俗角度看,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偿还,系父母行使或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本案高某男、朱某女均认可部分购房款由高某男父母支付,朱某女未提交证据证明高某男父母在购房时明确表示该出资系赠与,且高某男在购房后出具了借条,可以证明父母的垫资行为属于借款而非赠与,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高某男、朱某女负有偿还义务。 ↓↓↓ 如果你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 可以这样做 ●看这里、看这里、看这里!● 途径一 原标题:《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是赠与还是借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