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2/19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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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慧,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

载《学术研究》年第7期,转载已获得作者授权。

摘要

清末商号破产案层出不穷,商会广泛参与破产清理过程。商会参与商号破产清理,不仅是商会属性使然,也是政府赋予的权力。商会参与商号破产清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为商会自身主持破产清理,另一种是商会辅助官府(审判厅)进行破产案审判。商会参与改变了以往破产案审理、分配过程中商人的被动局面,商人利益得到了一定的保障,有力促进了破产清理和分配的公平化。近代商号破产清理中商会角色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清末商会参与商号破产清理存在阶段性特点,是清末特殊社会环境的产物。

[关键词]商会商号破产商人权益

近代以来通商口岸经济蓬勃发展,然而繁荣与危机往往并存,商贸领域中破产风潮也是日益严重。[1]为应对层出不穷的债务违约问题,年清政府颁布《破产律》,以期革除以往商号破产清理过程中诸多弊端。[2]但《破产律》颁布后,部分条文引发上海、汉口等商人团体及户部财政处的激烈反对。[3]最终,年《破产律》被“暂缓实行”,“咨送法律馆统筹编纂”。[4]在成文破产法缺失下,清末实际商业活动中商号破产案是如何被清理呢?尽管部分学者已注意到清末民初破产清理中商会、行会等商业组织扮演着重要角色,但限于资料,并未全面、完整揭示商会在商号破产清理中的角色。[5]与之同时,在清末商事裁判问题研究中,学界多宏观探讨商会调处商事纠纷职能,缺乏对商业实践中商会具体作用的探讨。[6]鉴于此,本文以清末地方档案、报刊资料为中心,详细展现商会频繁、深入参与商号破产清理的总体状况,试图表明商会参与商号破产清理,改变了以往破产案审理、分配过程中商人的被动局面,商人利益得到了一定保障。此外,还对清末商会参与商号破产清理的阶段性特点加以评析。

一、

商会参与商号破产清理的“合法性”

明清以来形成的行会、会馆等民间商人组织,在商事纠纷调解和审理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相比近代早期商业组织对商业纠纷的参与方式,商会对商业纠纷(包括破产案)的调解更具有“合法性”。[7]这种“合法性”既表现为政府对商会的赋权,也包括商会应对破产清理的自身制度建设。

年,商部颁布的《商会简明章程》第7条规定“商会总理、协理有保商、振商之责,故凡商人不能申诉各事,该总、协理宜体查属实,于该地方衙门代为秉公申诉。如不得之直或权力有所不及,应即禀告本部核办”。第15条又规定“凡华商遇有纠葛,可赴商会告知,总理定期邀集各董秉公理论,从众公断。如两造尚不折服,准其具禀地方官核办”。[8]从两则条文内容看,包括破产案在内的商事纠纷,商会可以代商人与地方官交涉,甚至有直接与商部沟通的权利。年,商部发文给各地商会报告书中,又明确指出“倒欠”在内的钱债案件,商会需“竭力劝导,从速理结,以息讼累为宗旨”,并按年报告理案情况。[9]此报告书实际上变相承认了商会对于破产案件的调处权。同年,商部颁布的《破产律》也规定商会在破产“呈报”、“选举董事”、“清算账目”、“处分财产”等诸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10]尽管最终《破产律》并未实施,但也反映出清政府对商会参与商号破产清理的认可。年,农工商部又咨文各省督抚,称“查近有商业行号往往因亏欠倒闭,辄自先行逃避,希图不偿,实与商务大有阻碍。务请嗣后如有商业倒欠,避匿不偿欠款,若经商会移请地方官差传讯者,不准纵任差役贿拘传不到。并将讯断办结情形移知商会汇报;如有稽迟不报者,即商会移该管上司衙门提讯严究,以免拖延而重商业”。[11]相比中央,地方政府更是明确要求商会参与商号破产清理。年,天津府呈文直隶总督袁世凯指出“嗣后凡有亏折倒闭迹近倦逃者,应由商务公所指名交地方官勒限严追,并查明财产若干。如逾限不完,即查封备抵。无论官款、洋款、商款均一律认真追缴,按数摊还”。[12]年,福建农工商局“照请”福州总商会集议详实条规,以防范及应对商号破产问题。[13]年,四川劝业道张贴告示中,载明“以后商号倒歇,务赴商会报明;未设商会之处,呈报有司衙门”。[14]由此可见,面对日益频发的商号破产问题,清政府积极鼓励商会参与破产清理。

官方机构赋权商会介入破产案之际,部分商会自身制度建设中也涉及商号破产清理。早期“上海商业会议公所”制定的《章程六条》中“追逋负”条,规定“如有亏资倒欠等案事,可曲谅其短,即邀请商董会议了结,固可省事息争。万一奸猾之徒难以理喻,立即详情商宪严饬地方官按律严办,以儆效尤”。[15]《苏州商务总会试办章程》第48条也指出“在会之人因商业纠葛(如买卖亏倒财产、钱货等),本会当为之秉公调处,以免涉讼。但须各将前后实在情形及账目等和盘拖出,不得稍事欺饰”。[16]相比商务总会,部分地方商务分会章程中涉及商号破产清理的规定更加具体、丰富。如清末浙江绍兴《山会商务分会续拟试办章程》中规定:“凡商人店铺倒闭,各业有受其债累者,该号之管事、股东,应由本会请府县立案。此后如在境内仍设市肆,须先将前项债务理清。否则,不准再开。倘有化名影射,查出移县,严究不贷。凡合股经营商业,或借人资本,如有暗蚀资财,私携银钱货物,托名亏折倒闭,一经被累人控诉,即请移县,勒限提追。遵照户、刑部奏定章程,分别科罪。若避不到案,即请查封家产备抵,不拘何业,一律公摊,至负欠钱财货债,为数甚巨者,比照此条酌核办理。”[17]直隶丰润县商务分会章程中涉及商号破产清理条款多达13条,包括商号破产呈报方式、破产账目、财产核算、破产清偿程序等若干方面,俨然就是“精简版”《破产律》。[18]

总之,商会成立之初就被政府赋予了保商、振商的职责,商号破产案作为商业纠纷的主要组成部分,必然成为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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