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出名的白癜风医院 https://m-mip.39.net/baidianfeng/mipso_4910787.html ▼▼▼ 在日常生活中, 每个人都可能会遇到消费者维权案例。 你是忍气吞声? 还是正当维权? 马上又到了“3·15”消费者权益日 一起来盘点唐山的维权案例年,唐山市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件,办结率%,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5万元。 唐山市消费者协会对年消费纠纷案件进行认真归纳和总结,选取其中十起具有代表性的维权案例向社会公布,供广大消费者在今后维权过程中进行参考,同时也希望广大经营者不断强化守法经营理念,共同促进维权事业向前迈进。 01 “健康讲座”骗你没商量 年初,遵化岳先生在某电器超市听健康讲座之后,在该超市花费元购买了一台饮水机,并免费领取价值三四百元的厨房用品。年6月,岳先生开始使用饮水机,发现地面总有少量水滴,原来是新买的饮水机漏水。他找到该电器超市要求退货,售后服务部门以无质量问题为由不予退货,岳先生又先后多次找到该超市的销售人员、店长、业务经理、售后服务人员,均未能退货,无奈之下找到遵化市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消协工作人员立刻与商家联系沟通,多次与其店长、经理、售后部门进行磋商,并到电器超市进行现场调解,商家最终同意退货退款。 《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此案中,消费者反映的饮水机漏水问题,超市应该第一时间派人对产品进行查看,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与售后服务部门取得联系确认是否应该予以退货或更换新机。商家对饮水机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不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采取种种推辞不予退货行为已经违反《消法》的有关规定。其次,超市以老人健康讲座为名,利用老年人爱占小便宜的心理进行诱导消费是不对的。提醒广大消费者,尤其是老年消费者,尽量不要参与那些所谓的“健康讲座”,避免占小便宜吃大亏。 02 快递家具破损 年6月22日,朱先生在滦南县某货运代理服务部通过物流邮寄淘宝退货家具,淘宝商家收到货物发现家具破损严重(抽屉、导轨两侧侧板损坏),影响二次销售,所以拒绝收货及返还货款。消费者要求货运公司赔偿全部货款。货运公司称破损件由公司定损,拒绝全额赔偿货款。多次交涉无果,朱先生无奈诉至滦南县消费者协会。 接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按消费者提供货运单号向货运代理部了解情况,货运公司称破损件保价要由公司定损,拒绝全额赔偿货款,可货运公司提供的保单中发现家具投递时包含保价条款。最终,货运公司同意全额赔偿货款元。 《消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本案中消费者的邮件是购买保价的邮件,所以经营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03 换购金项链“瞒天过海” 玉田董先生于年10月携带两枚金戒指到玉田某金店办理以旧换新,金店称重的结果为两个戒指总重6.93克,总计作价.7元,并鉴定为足金。随后店方推荐董先生换购一款标价为元的项链,在问及项链的重量时,店员以没有标牌为由未予告知。董先生便以当时黄金首饰每克约元的市场价格粗略计算出这条价值0多元的项链重量大约应在10克左右。待回家后翻看包装才发现,此项链不仅有标牌,并已注明重量为5.4克。当天下午董先生来到金店讨要说法,但店员仍以没有标牌无法确定准确重量的理由进行敷衍,最后当董先生亮出标牌时才不得不承认,但拒绝赔款。董先生认为,该金店故意隐瞒商品信息,以高出正常售价近一倍的价格牟取不正当利益,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 经过核实,金店在销售时确实未向消费者作出有关该项链的具体规格、重量等信息的明确说明,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通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金店为消费者退还差价并赔偿损失共计元。 《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本案中,经营者在销售项链时未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致使其在有误解的情况下产生了消费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04 预付卡消费陷阱多 年7月,常先生在某养生馆办理了一张0元的养生卡。在日后进行养生项目过程中,工作人员又为常先生推荐其他的优惠项目,常先生便又陆续向卡里充值54元。可随着项目的增多,常先生却感觉养生服务的质量在不断“缩水”,而且也没有达到商家承诺的效果。常先生找到该店负责人协商,希望退还没有使用的费用,可养生馆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常先生无奈向路北区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经多次协商调解,养生馆退还了消费者54元。 《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预付款消费时,要与商家订立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商品或服务的细节与主要内容。 05 赠品奶粉过期 消费者孙女士来唐山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是一名10个月大婴儿的母亲,于年8月31日在唐山市一商场某品牌奶粉柜台购买该品牌2段奶粉32罐,共计消费元,由于当时该品牌奶粉正在搞活动,销售人员承诺再赠送消费者16罐小包装同品牌同阶段婴幼儿奶粉。当天交款后销售人员告知由于人太多无法付货,让其过几天再来取货。9月4日孙女士又联系该销售人员,取回了全部奶粉,到家后发现有14罐小包装的赠品奶粉已经过了产品保质期。孙女士当即和销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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