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6/1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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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先生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孙清泉律师

  毕先生是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一位普通的居民,在该区黄花街1排25号拥有合法房产。年10月10日,被告以()丰政房征字第白—01号《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关于人民路延伸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形式,对毕先生上述房产作出征收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毕先生不服该征收决定遂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唐山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被告所作的征收补偿决定,毕先生认为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实体和程序均违法,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毕先生于年3月17日将被告诉至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经与家人商量决定聘请律师启动法律维权,经人介绍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取得了联系。京平拆迁律师团队指派赵健律师,孙清泉律师代理本案。

  

  京平律师接到毕先生的救助后,便第一时间投入案件的操作当中,结合对案情的具体分析,并运用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庭审中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展开了唇枪舌剑的辩论,在律师的指导下,毕先生在庭审中提供了三组证据用以支持其诉讼请求:1、毕先生的身份证、房产证、土地所有权证;2、征收补偿决定书;3、唐山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而被告人唐山市丰润区也不甘示弱,不仅言辞狡辩着,还一连串提供十三组证据进行证明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对证据的庭审质证及查明了案件事实。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所作()丰政房征字第白—01号其依据为本院撤销的《丰润区人民路延伸工程小白家沟段房屋征收决定》,故其征收征收补偿决定缺乏法定依据,其次被告提交的评估报告的估计时间点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故作出撤销被告作出的()丰政房征字第白—01号《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关于人民路延伸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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