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案件当事人冒着严寒来到丰润法院丰润镇法庭,将一面写着“唯实维法,公正为民”的锦旗送到了赵雅苹法官的手中,握住手激动的说:“赵法官,您真是一个为民办事的好法官,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但为我们解决了问题,更维护了我们之间的亲情关系,太感谢您了!” 案情简介刘某在工作期间,因工死亡,经社保部门审批核定后的工亡补助金80余万元,工亡补助金由刘某生前单位代领,刘某的父亲、妻女就工亡补助金如何分割不能达成协议,刘父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刘某的工亡补助金。 该案经丰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工亡补助金兼具扶养和弥补家庭收入预期损失以及精神抚慰等性质,在分配时应充分考虑补偿金损失填补的对象,不同近亲属基于职工工亡而产生的损失的差别。刘父作为刘某的父亲,刘某具有赡养义务,考虑到刘父目前的收入情况(每月领取抚恤金多元)以及年龄(起诉时83岁)和现有赡养人情况(共7个子女,现有6个子女),对于工亡补助金刘父以分得其中的15%为宜。被告刘妻作为刘某的合法妻子,与刘某的生活最为密切,在刘某去世后,其预期收入丧失最多,系工亡减少损失的主要承受者,因此,对于刘妻应予多分,对于工亡补助金刘妻以分得其中的40%为宜。被告刘女1因常年患病(动静脉畸形,颈椎退行性病变),对劳动能力有一定影响,后续治疗仍需要一定的花费,对于工亡补助金刘女1以分得其中的25%为宜。被告刘女2对于工亡补助金以分得其中20%为宜。判后,刘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工亡补助金作为对于工亡者近亲属的补偿,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工亡补助金兼具扶养和弥补家庭收入预期损失以及精神抚慰等性质,虽属于工亡者近亲属共有,但与《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纯财产性共有应予以区别。在分割工亡补助金时,应根据工亡者近亲属的具体情况,衡平各主体间的损失,综合全案情况予以分割,避免“一刀切”式的平均分配,从而能使工亡补助金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能。 供稿:丰润镇法庭豆宏肖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