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治疗白癜风医院 http://m.39.net/disease/yldt/bjzkbdfyy/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冀02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晓玲,女,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唐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轧树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全纯,河北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余晓玲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冀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余晓玲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冀民初号民事裁定。2、确认被上诉人年3月30日作出的丰润百货大楼整体对外承包的决议无效,依公司法、公司章程,立即取消丰润百货大楼违法违规的对外承包,企业继续清产核资。3、责令本企业董事会立即进行董事换届选举。4、责令本公司立即启动共同基金支付本两次诉讼所发生的各种相关费用。5、股东们保留追责董事、监事违法违规越权决策公司重大事项的失误给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追责权利。主要理由是:一、年7月7日,公司董事会违规越权决议,解除上至总经理下至普通员工身份,公司已无任何员工。不具有职工身份的自然人刘明理私自的恶作剧短信,不具有任何意义。年3月30日丰润百货大楼整体对外承包只是不具有法律身份的几个社会人越权违法主演的闹剧。因此,我在诉讼中恳请法院责令董事会立即取消违法外包,避免公司、股东经济发生重大损失,完成企业的清产核资。二、根据公司章程,丰润百货大楼整体对外承包属董事会无权决议事项,该事项的决议权属于股东会。因此,被上诉人年3月30日作出的丰润百货大楼整体对外承包的决议无效。依公司法、公司章程,立即取消丰润百货大楼违法违规的对外承包,企业继续清产核资。三、年3月30日,几个社会人越权违法与王艳荣签订的租赁协议书,此合同是无效决议的产物,又违法,严重违背社会常理、合同法。四、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上诉人确认的是被上诉人年3月30日作出的丰润百货大楼整体对外承包的决议无效,恳请的是丰润法院依公司法、公司章程、合同法立即取消丰润百货大楼违法违规的对外承包,企业继续清产核资。企业正在进行清产核资中,该决议既非有权机构作出,又未取得股东会的认可,上诉人要求确认该决议无效的诉请应予支持。原审立案案由为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并以该案由作出裁定,完全忽略了上诉人要求确认被上诉人年3月30日所做的丰润百货大楼对外承包公司决议无效的诉请!上诉人诉请的是依公司法、公司章程,立即取消丰润百货大楼违法违规的对外承包,企业继续清产核资。 唐山市丰润区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主要辩称:一、被答辩人余晓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被答辩人余晓玲的2-5项上诉诉请,均是一审起诉时提出的,但在一审中,仅请求一项,即依法确认答辩人公司年3月30日所做的丰润百货大楼对外承包公司决议无效,其他诉请全部撤回。因此,二审法院对其已撤回的诉请无义务审查。二、被答辩人所诉请撤销答辩人整体转租的决议不能成立。1、公司对所属经营场地对内对外整体出租经营,是公司股东会议决议的结果,且被答辩人已同意,并实际取得了整体出租的收益。2、答辩人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从程序表决方式上完全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3、被答辩人余晓玲的起诉早已超过了《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六十日的起诉时限要求。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余晓玲的全部诉讼请求。 余晓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公司年3月30日所做的丰润百货大楼对外承包公司决议无效,依公司法、公司章程,立即取消丰润百货大楼违法违规的对外承包。 一审法院认为,因被告丰百公司董事会于年3月30日作出了丰润百货大楼整体对外承包的决议,并于年3月31日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告知原告余晓玲,于年4月2日向原告余晓玲进行了电话回访;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规定,故原告余晓玲于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丰百公司年3月30日所做的丰润百货大楼对外承包的公司决议无效,不论从该决议作出之日还是原告余晓玲得知该决议作出之日起算均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晓玲的起诉。 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余晓玲在一审的诉请为:依法确认被告公司年3月30日所做的丰润百货大楼对外承包公司决议无效,依公司法、公司章程,立即取消丰润百货大楼违法违规的对外承包。 本院认为,请求确认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无效与申请撤销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请,对应不同的法律规定和不同的案由。一审中,上诉人并未要求撤销而是请求确认公司决议无效。因此,一审法院以超过60天的请求日期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余晓玲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冀民初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