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6/21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撤销监护权纠纷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应得到家庭和社会的呵护,成长的过程中不仅要有人“带”,更要有人“爱”。但是,竟有这样的父亲,不但对孩子没有“爱”,甚至还对孩子慰问甚少。近日,丰润法院丰润镇法庭审理了该撤销监护权纠纷案件,依法作出撤销未成年人父亲监护权的判决,给纸上的法律条文赋予了生命的力量,使良好的法律得到了良好的执行。

基本案情

姚某的女儿于某,于年和吕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吕某某,于某与吕某于年因感情不合办理了离婚手续,婚生子吕某某随于某共同生活。离婚后,姚某、于某、吕某某祖孙三人共同生活,吕某对吕某某慰问甚少,从未给付过吕某某的抚养费,年11月于某不幸因病去世,未成年人吕某某和姚某相依为命。因吕某某处于未成年阶段,需要监护人对其进行监护,吕某某之父不履行监护职责,姚某作为吕某某的外祖母,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吕某的监护资格,指定姚某为吕某某的监护人。

丰润镇法庭向吕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吕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法律规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本案中吕某长期不支付抚养费,且其子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使被监护人已处于危困状态,吕某的监护人资格依法应予撤销。经审查姚某某具有监护条件,吕某某也向本院声明愿意由外祖母作为其监护人,由姚某作为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开庭当天即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吕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姚某为吕某某的监护人。

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那么未成年人父母一方去世后,则由另一方承担监护职责,该监护职责不以未成年人父母婚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监护制度设立的目的纯粹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一方面是对其进行照管,另一方面是代理监护人实施法律行为,使被监护人能够为自身利益和发展进行社会交往和活动。当出现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法律规定的撤销监护人资格就显得尤为必要。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尚不健全,法律上给予了其特殊保护,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监护权,如有《民法典》第3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应予撤销。

供稿:丰润镇法庭豆宏肖

编辑:吴凯

审核:董保明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
------分隔线----------------------------
  •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发布优势
  • 广告合作
  • 版权申明
  • 服务条款
  • Copyright (c) @2012 - 2020



    提醒您:本站信息仅供参考 不能做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 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