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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述夔案一七七八年(乾隆四十三年)春,江苏东台县民徐食田与蔡嘉树发生田亩纠纷。东台县出示收缴违碍书籍,蔡嘉树即指控徐食田祖父徐述夔(已故)所著《一柱楼诗》中多有违碍。徐食田将已刻书及书板向知县涂跃龙呈交。涂跃龙将田亩纠纷事结案,见徐述夔所著书中有引吕留良语句,送呈江宁书局查处。书局局员因原书未粘签指出违碍,退还东台县。蔡嘉树又径赴江宁布政使衙门控告,并将《一柱楼诗》中“明朝期振融,一举去清都”每句粘签摘出。布政使陶易命幕友陆炎批交扬州府,批语中有“若有违碍,俱应收解奏缴;若只字句失检,将举首之人以所诬反坐”等语。扬州知府谢启昆签出“悖逆”诗句,送呈督抚。署两江总督萨载、江苏巡抚杨魁将书稿及有关案卷解京。这时,江苏学政刘墉也得到民间告发,将《一柱楼诗》及原礼部侍郎沈德潜(已故)所撰《徐述夔传》呈送乾隆帝。徐述筵先世世代为官。一七三八年(乾隆三年)考中举人。进京会试时,勘磨官指他试卷中有“不敬”字句,停止考试,永不叙用。徐述夔家居吟诗,不无怨望。一七六三年(乾隆二十八年)病死;一七六八年(乾隆三十三年),子徐怀祖将其遗作《一柱楼诗》、《和陶诗》等诗集刻板流传。一七七七年(乾隆四十二年),徐怀祖病死。乾隆帝审阅送呈诗集,传谕说:“《一柱楼诗》各种妄肆诋讥,狂诞悖逆。”“伊子徐怀祖并敢将伊父逆词公然刊刻,均属罪大恶极。”“沈德潜敢为逆犯徐述夔作传,……实为丧尽天良,负恩无耻。”(《高宗实录》卷一○六八)将此案交军机大臣等议处。军机大臣阿桂等遵谕锁拿徐食田等人,会同刑部严加审讯,奏称徐述夔引据逆犯吕留良邪说,是“悖逆不法”;《一柱楼诗》“犴肆谬妄”;“明朝期振翮,一举去清都”之句,是“借朝夕之朝作朝代之朝,且不用上、到等字而用去清都,显寓欲复兴明朝之意,大逆不道至此已极。”徐怀祖刊刻流传,是“父子相继为逆”,“照大逆凌迟律剉碎其尸,枭首示众。”(《掌故丛编》第九辑)布政使陶易以“故纵大逆”之罪处斩,扬州知府、东台知县也以惩治迟延不力,分处流刑和徒刑。徐食田及弟食书,参与校刻的徐首发、沈成濯及陶易幕僚陆炎等俱从宽定为斩监候,秋后处决。已故沈德潜曾为徐述夔作传,内有“品行文章皆可法”等语,廷臣请旨将官爵谥典尽行革去,御赐祭葬碑文一并扑毁。碑不移置他处。长洲人沈德潜自乾隆初年以进士入为翰林院编修,以诗名一时,在上书房行走,与乾隆帝作诗唱和。一七四九年(乾隆十四年)以礼部侍郎休致归籍。曾进呈所著《归愚集》,乾隆帝亲为作序。乾隆帝历次南巡,沈德潜均被召见。一七五七年(乾隆二十二年),加礼部尚书衔。一七六一年(乾隆二十六年),入朝祝皇太后七十寿辰。入朝赐仗,为致仕九老之首。一七六五年(乾隆三十年),在常州迎驾,加太子太傅。一七六九年(乾隆三十四年),在家死去,年九十七。赠太子太师,谥文悫。沈德潜晚年入仕,备受乾隆帝眷遇,为一代名士。死后遭此恶谴,使士林再次震动了。 尹嘉铨案一七八一年(乾隆四十六年)二月,乾隆帝西巡五台,三月中回銮至保定。原大理寺卿,在博野县休致家居的尹嘉铨,连上两折,命其子尹绍淳至保定奏呈。一折请求乾隆帝对其故父尹会一赐予谥法,一折请将清初汉人大臣汤斌、范文程、李光地、顾八代、张伯行诸人从祀孔庙。尹会一曾任巡抚,休致时,请返籍终养老母,乾隆帝曾赐诗褒奖孝行。尹嘉铨在奏折中说:“既蒙御制诗章,褒嘉称孝,已在德行之科,自可从祀。”乾隆帝览奏甚怒,在第一折批:“与谥乃国家定典,岂可妄求!”要他“安分家居”。第二折批:“竟大肆狂吠,不可恕矣。”命将尹嘉铨革去顶戴,交刑部治罪。又命直隶总督袁守侗查抄尹氏在博野的家产,大学士英廉查抄尹嘉铨在京的房舍。谕令“至伊家如果有狂妄字迹诗册及书信等件,务必留心搜检。”(《清代文字狱档》)英廉与大学士三宝详查搜获的书册,有尹嘉铨编《近思录》书稿,将汤斌、陆陇其、张伯行与尹会一合称为“孔门四子”。又所著《随五草》,内有《朋党说》,与雍正帝所著《朋党论》相背。又编有《本朝名臣言行录》,列入高士奇、张廷玉、鄂尔泰等多人。廷臣会审,尹嘉栓不得不自认“狂悖糊涂,罪应万死。”乾隆帝览奏,指斥尹嘉铨文中“朋党之说起,而父师之教衰,君亦安能独尊于上哉”等语,是“反以朋党为是,颠倒是非,显悖圣制,诚不知是何肺肠?”又指斥所编《本朝名臣言行录》是“以本朝之人,标榜当代人物”,“将来伊等子孙恩怨即从此起”,关系“朝常世教”,其他狂悖诞妄,不一而足。命将尹嘉铨以绞刑处死,立决。 乾隆帝处死尹嘉铨后,特发布“明辟尹嘉铨标榜之罪谕”。说:“朕以为本朝纪纲整肃,无名臣亦无奸臣”,“乾纲在上,不致朝廷有名臣、奸臣,亦社稷之福耳。”乾隆帝提出的这个新论点,是说清朝的统治,一切决定于皇帝,如果“社稷待名臣而安之,已非国家之福。”皇帝英明,就不需仰赖“名臣”,也不会容纳“奸臣”。臣下都不过是效忠于他的奴仆。尹嘉铨要求崇列这些奴仆,自是乾隆帝所不能容许的。 以上文字狱,是一七五七年(乾隆二十二年)至一七八一年(乾隆四十六年)二十余年间几桩影响较大的案件。其中大多数是乡里文士的语言文字的疏失被加以悖逆不法的罪名,并非确有反满的思想和行动。尹嘉铨身列九卿而遭显戮,也只是由于请求表彰他的父祖和名臣,更没有什么反清思想可言。但崇显名臣,却触犯了乾隆帝的忌讳。乾隆帝不断处置文字狱,是要以暴力镇压的手段,强制汉人臣民文士对满洲皇帝绝对效忠和安分,而绝不容许任何不忠或不敬。但文字狱兴起,却又带来了难以预料的后果:(一)仇家告讦。乾隆帝严治文字之罪,不逞之徒因而摘引文字告讦仇冤之家,借以报复私仇,夺取私利。随着文字狱的迭兴,社会上到处出现了诬告之风。(二)官员严处。乾隆帝查处文字狱,经办的各级官员往往以失察得罪,遭到严厉的处治,轻者革职,重者流放或处死。官员们畏罪,不得自安,遇有告讦,即从重审理,以求免祸。此类冤案从而更为泛滥。(三)师友株连。文字狱起,例需查抄家藏书稿、诗文、书信。一人在案,曾为撰写序跋、碑传、唱和诗词以至书信往来的师友,往往横被株连,祸从天降。文字狱迭起,广大文士惴惴不能自保,造成社会上人心动荡。以上这些现象日益严重,势将反转来摇撼清朝的统治。面对这一形势,乾隆帝不得不多方收敛,以稳定人心。一七八一年(乾隆四十六年),福建海成县人周铿声挟嫌诬告在籍知县叶廷推纂辑县志“载入碑传诗句,词语狂悖。”巡抚杨魁上奏。乾隆帝查阅,认为“俱系剿用腐烂旧句,原无悖逆之处”,命依诬告律,将周铿声“严示惩创”。一七八二年(乾隆四十七年),湖南龙阳县监生高治清刊行《沧浪乡志》,被告“语句狂悖”。署巡抚李世杰奏请究治。乾隆帝传谕:乡志“不过无识乡愚杂凑成编”,“若俱如此吹毛求疵,谬加指摘,将使人何所措手足耶?”同年,安徽巡抚谭尚忠奏报已故贡生方芬诗集中有“蒹葭欲白露华清,梦里哀鸿听转明”句,请将其孙依大逆律治罪。乾隆帝认为,诗句“虽隐跃其词,有厌清思明之意”,但还不是“公然毁谤本朝”,“若必一一吹求,绳以法律,则诗以言志,反使人人自危。”谕令“毋庸办理”。(以上俱见《清代文字狱档》)乾隆帝亲自连驳数案,使官员严处、仇家告讦之风有所遏止。风靡一时的文字狱,渐趋平息。但就在此前后,又兴起了禁毁书籍的浪潮。 二、禁毁书籍的浪潮 乾隆朝在迭兴文字狱的同时,又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地查禁时人著述与藏书,先后延续了十余年之久。 早在一七六九年(乾隆三十四年),乾隆帝阅钱谦益所著《初学集》、《有学集》等书后,说“其中低谤本朝之处不一而足”,传谕各督抚在各地查缴销毁。钱谦益是明末清初文坛巨擘。叛明降清后,因病乞归,死于家中。所著文集在各地流传甚广。乾隆帝怒斥他“大节有亏”,“不足齿于人类”,令各地不得再遗留片简。销毁钱书,是焚毁书籍的开始。大规模禁毁书籍,大体上是和《四库全书》的编纂同时进行。一七七二年(乾隆三十七年)正月,乾隆帝即曾传谕直省督抚学政,广泛搜访民间书籍,汇送京师。“在坊肆者或量为给价,家藏者或官为装印,其有未经镌刻只系钞本存留者,不妨缮录副本,仍将原书给还。”(《高宗实录》卷九○○)次年初,安徽学政朱筠上疏,请将《永乐大典》中分在各卷的佚书,分别辑录校阅。乾隆帝诏谕依经、史、子、集四库分类辑出,流传已少者先撮要旨进呈。随即开设四库全书馆,以大学士刘统勋、于敏中等人为总裁官,在全国范围内,搜采遗书,编纂以四库分类的图书总集《四库全书》(参见另章)。乾隆帝诏谕各地督抚,以半年之限,采进民间藏书,若因循搪塞,惟该督抚是问。又诏谕两江总督与江、浙巡抚,就江浙著名藏书家和坊间书贾中搜访进呈。私人进献藏书,将来仍与发还并给予奖励。进书五百种以上者,赏内府所藏《古今图书集成》一部,百种以上者赏给内府刊印《佩文韵府》一部。各地进呈私献书籍不下万余种。 乾隆帝广泛征求已刻未刻书籍,包含着查检“违碍”的目的,即所谓“寓禁于征”。但文字狱迭起,各地官民多有顾虑,不敢将稍涉违碍者进呈。一七七三年(乾隆三十八年)八月,乾隆帝降旨明确规定收缴禁毁。传谕各地督抚,“其或文字触碍者,亦当分别查出奏明,或封固进呈,请旨销毁;或在外焚弃,将书名奏闻。”明末野史“必有诋毁本朝之语,正当及此一番查办,尽行销毁。”稗官私载、诗文专集,有诋毁者,也不准隐匿流传。各省已经进到之书,交四库全书处检查,有关碍者,撤出销毁。并令派员传谕藏书家,如有不应存留之书,即速交出。此后若再有存留、有心藏匿,罪在不赦。(《高宗实录》卷九六四)同年十一月,再次降旨,收缴销毁“明末国初悻谬之书”。禁毁书籍,逐渐形成浪潮。一七七五年(乾隆四十年)闰十月,一七七六年(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乾隆帝一再谕令严厉查缴“违碍”书籍,查禁的范围也越来越扩大。 一七七八年(乾隆四十三年),乾隆帝渝令四库全书馆拟定“查办违碍书籍条款”颁布,规定了查禁的范围和处理办法。 全毁——全部销毁的书籍,称为全毁。所谓“诋毁本朝”、“语涉狂悖”的清人著作、文集,原在全毁之列。条款规定的销毁范围,还扩大到前代的著述。明万历以前各书,涉及辽东、女真,语有违碍者,销毁。明代各书载及西北边外部落,语涉偏谬者,销毁。为了扼制汉人反满思想,甚至对宋人关于辽、金,明人关于元代的记述,“议论偏谬尤甚者”,也拟销毁。书籍内容并无违碍,但作者在清朝得罪者,如钱谦益、吕留良、金堡、屈大均等人的著作,也一律销毁。一七七六年(乾隆四十一年),乾隆帝在上谕中说:“其人实不足齿,其书岂可复存!自应逐细查明,概行毁弃。”历朝文字狱之起,是因诗文著述中有狂悖字句而罪及其人,又因其人得罪。而焚毁其所有的文字著述。因书罪人,因人毁书,加以彼此株累,禁毁数量极大。 抽毁——即抽出违碍字句,部分销毁。门各为目,人各为传的著述,将其中有违碍的门、传抽毁。选编的奏议、科举对策之类,如明经世文编、明状元策等书,将其中有违碍者抽毁。钱谦益、吕留良等获罪者的诗文被录入他书或被人援引者,摘出抽毁,从原版内铲除。如此等等。历年被列入抽毁之书,多达四百余种。 删改———在上引乾隆帝历年谕旨和“条款”中,还有对原作删改的规定。一七七六年(乾隆四十一年)的上谕中提到明人所刻类书边塞、兵防等门,可删去数卷或数篇,或改定字句。“他若南宋人书之斥金,明初人书之斥元,且悖于义理者,自当从删;涉于诋署者,自当从改。”一七七八年(乾隆四十三年)颁布的“条款”中,也提到“凡宋人之于辽、金,元明人之于元,其书内记载语句乖戾者,酌量改正。”(《办理四库全书档案》)删改的范围也极广泛,甚至被认为“非斯文正轨”、“词意媟”、“有乖雅正”以及所谓“乖触字句”等,都可酌改。被收入《四库全书》而又经过删改的书籍,不计其数。往往面目全非,与原义乖违。 除以上这些专制而愚蠢的规定外,乾隆帝还先后实行了两项虐政。 改译古史——和乾隆帝下谕搜访遗书约略同时,一七七一年(乾隆三十六年)十二月,乾隆帝又命改译辽、金、元三史中的音译专名。一七八二年(乾隆四十七年),改译完成。乾隆帝亲自作序,说:“辽、金、元三国之译汉文,则出于秦越人视肥瘠者之手,性情各别,语言不通,而又有谬寓嗤斥之意存焉。”三朝“汉人之为臣仆者,心意终未浃洽”,所以“必当及此时而改译其讹误者。”(乾隆帝《御制文集》二集卷十七)所谓“改译”,即将三史中契丹语、女真语和蒙古语的人名、地名、部名、制度专名等,都依照清代满语汉译的方法,修改译字,换成新的译名。结果造成极大的混乱。乾隆帝却认为这是他的一大功绩,在序中说:“是则吾于辽、金、元三代,实厚有造而慰焉。”查禁书籍和编修《四库全书》时,又将改译的办法加以推广。大抵自宋人以至明清人著述中有关契丹、女真、蒙古的译名,也都按三史的办法予以改译。改译中又因断句错误、缺少知识和漫无准则,而错上加错,给读者带来极大的干扰。如果说乾隆帝删改“违碍”字句是为了箝制反满思想,用满语译名改译其他民族的古史,则全属无知且愚昧了。 查禁戏曲——乾隆帝在大规模查禁史籍、诗文等书籍后,又进而对民间戏曲予以查禁,一七八○年(乾隆四十五年)十一月谕旨中说:“因思演戏曲本内,亦未必无违碍之处。如明季国初之事,有关涉本朝字句,自当一体饬查。至南宋与金朝关涉词曲,外间剧本往往有扮演过当,以致失实者。……亦当一体饬查。”(《高宗实录》卷一一一八)乾隆帝因苏州、扬州为戏曲盛行之地,传谕当地官员将“应删改及抽撤者,务为斟酌妥办,并将查出原本暨删改、抽撤之篇,一并粘签,解京呈览。”苏、扬等地以昆腔(昆山腔)最为流行。苏、扬查禁后,又传谕江苏、广东、福建、浙江、四川、云南、贵州备省督巡,对当地流行的石牌腔、秦腔、弋阳腔、楚腔等,也分别饬查。地方戏曲是民间的文艺创作。乾隆帝为压制民间反满思想,对关涉本朝以至宋金间事的曲文,也严加饬查,删改、抽撤,这自然又是极端专制的暴行。 乾隆帝自一七七二年(乾隆三十七年)下谕搜访民间书籍,结合编纂《四库全书》实行了大规模的查禁。《四库全书》完成后,直到一七八五年(乾隆五十年)仍在严渝江西、江苏、浙江等省继续查禁民间书籍。据近人考证,先后被销毁的书籍约三千种,七万卷以上,与《四库全书》所收三千五百余种,七万九千余卷,数目大体相近。(孙殿起:《清代禁书知见录·自序》)收入《四库全书》的书籍中,经抽毁者四百余种,删改者不计其数。乾隆帝编纂《四库全书》,保存了大量文化典籍,又由于广泛禁毁书籍,造成了一次文化浩劫。有人认为这是秦始皇焚书后的又一次焚书劫难,并非苛论。不过,遭到禁毁的某些有价值的著述,此后仍然长期在民间秘密流传。这又再一次证明,应用严刑峻法的暴力手段去加强文化思想的统治,虽可震动于一时,并不能阻止文化著述的传播。 三、《贰臣传》的编修 乾隆帝大批焚毁“讪谤”书籍,以加强所谓“奖忠惩逆”的思想统治。但在处置明清之际的某些著述和人物时,却遇到了难以解决的矛盾。明朝末年,特别是南明时期,不少忠臣义士坚持抗清斗争,也有不少文臣武将叛明降清。如果以清朝本位判忠奸,明朝的忠臣将是清朝的奸逆,降清的叛臣,反而成为忠臣。这将使大批明末文献难于处置,而且从根本上违背了乾隆帝所倡导的“忠君”的思想原则和道德标准。 一七七五年(乾隆四十年)闰十月,乾隆帝在一道谕旨中,正式提出承认南明王统和褒奖抗清死难的南明忠臣。浙江巡抚因见朱璘之所著《明纪辑略》一书附记南明福王、唐王、桂王事,奏请销毁。乾隆帝在这道谕旨中指为“不宜在概禁之例”,并指示四库馆臣在编纂《通鉴辑览》时,应载入南明三王事迹,因福王承继江山半壁,唐王、桂王也是“明室宗支”,不应称“伪”。当时“各为其主,始终不屈”而死节者,与宋末之文天祥、陆秀夫“实相仿佛”,虽然清初“不得不行抗命之诛”,但他们“有死无二,洵无愧人臣忠于所事之义。”对这些“仗义死节之人”的事迹,也都应该写入《通鉴辑览》,说是“崇奖忠贞,亦足以为世道人心之劝。”十一月,又发出谕旨,重申“崇奖忠贞”,“风励臣节”。谕中说世祖(顺治帝)时,曾对崇祯末年殉难的明朝大学士范景文等二十人“特恩赐溢”。至于史可法“支撑残局”,刘宗周、黄道周“临危授命”,都足为一代完人。其他死守城池、战死行阵或被俘后视死如归者,无愧于“疾风劲草”。舍生取义,忠于所事者,也“一体旌谥”。萨尔游之战时的明将刘娗、杜松“冒镝撄锋,竭忠效命”;孙承宗、卢象昇等“抵拒王师,身膏原野”。凡明季尽节诸臣,为国尽忠,都应优奖。慷慨轻生的诸生韦布,由乡里供祭。(《高宗实录》卷九九五至九九六)次年,在扬州为史可法建立祠堂,乾隆帝亲自为史可法札稿题诗说:“经文已识一篇笃,予谥仍留两字芳(谥忠正);凡此无非励臣节,监兹可不慎君纲!”(同上,卷一○三五)乾隆帝表彰明末死难臣民,旨在倡导“忠君”,诗句说得很清楚。 乾隆帝在连年文字狱后,陆续发出这些谕旨,实际上是把“忠君”视为超乎本朝或本族狭隘范围的最高道德标准,这不能不在汉人臣僚文士中引起震动。一些汉臣称颂说:“圣人至公无我之思,教孝教忠,万世瞻仰。”(龚炜:《巢林笔谈续编》卷下)其实,乾隆帝并非是“无我”,恰恰是把“我”即皇帝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告诫人们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绝对向皇帝效忠。但这一原则确立后,如何处置清初归降的汉人和他们的著述,又使乾隆帝面临另一个难题。一七七六年(乾隆四十一年)十二月,乾隆帝提出了编写《贰臣传》的办法,把历事两朝的臣僚称为“贰臣”。这年,江苏呈缴拟毁书籍中有《明末诸臣奏疏》、《同时尚论录》等书。乾隆帝阅后传谕说,刘宗周、黄道周等人的奏疏,只需修改“不当”字句,原奏保存。王永吉、龚鼎孳、吴伟业等人,“在明已登仕版,又复身仕本朝”,其人不足齿,作品也不应保存。在这道渝旨中,乾隆帝进一步指出,洪承畴因兵败被俘归顺,祖大寿因惧祸投诚,冯铨、王铎等人在明朗是显宦,在本朝又“忝为阁臣”。左梦庚等人是在清朝大军到后,才解甲乞降。当时,对这些人不得不加录用,以安人心。事后平情而论,他们都是遭逢时难,畏死倖生。“至于既降复叛,或又暗中诋毁者,更不能比之人类”。乾隆帝指令把这些“大节有亏之人”,在国史内另立《贰臣传》一门,据实直书,送呈裁定。 乾隆帝力倡忠君,不惜奖谥明末忠臣,贬抑降清的贰臣。但据此实行,忠于明者得到表彰,降清后忠于清者又遭到贬斥。而且降清者或忠或叛,不加区别,一律对待,也显然难以服人。一七七八年(乾隆四十三年),乾隆帝又下谕说,列入《贰臣传》的诸人,事迹不同,邪正各异,不可不分。洪承畴、李永芳等屡立战功,“虽不克终于胜国(明),实能效忠于本朝。”钱谦益等降清后又在诗文中对朝廷诋毁,“进退无据,非复人类。”命国史馆考核各人行事,分编为甲、乙二编,以示区别。一七八九年(乾隆五十四年),馆臣将乙编进呈,乾隆帝又命将行为卑劣者从中撤出,不予立传。吴三桂、李建泰等降清后又行叛逆者,也从《贰臣传》撤出,另编《逆臣传》。一七九一年(乾隆五十六年),最后编定的《贰臣传》,甲、乙两编共收一百二十五人。又依其行事之不同,在甲、乙编各分为上中下三等。 乾隆帝褒奖明末忠臣,又将历仕两朝的汉臣分别列等编传,可谓用心良苦。他自称这是出于“大中至正之心”,“为万世子孙植纲常”。实际目的,还是要控制广大汉人臣僚效忠于满洲皇帝,以巩固清朝的统治。他的这些举动,虽然在汉人官员中不无成效,但并不能弧止广大人民的反抗。 (六)人民的反抗斗争 一七五五年(乾隆二十年)至一七八五年(乾隆五十年)这三十年间,清王朝沿着由盛而衰,外盛内衰的道路演变。社会各阶级的矛盾日益激化。广大农民、手工业工人、商人陆续掀起了各种形式的反抗斗争。清王朝不断受到多方面的冲击。 一、佃农抗租斗争 乾隆初,江西、福建的佃农,即不断发动抗租斗争,抵抗地主收租,声势浩大。一七四五年(乾隆十年),上杭罗日光曾领导佃农千人抗租,殴打地主,抗拒官兵。江西、福建佃农中有佃长、长关令、会馆等,逐渐形成自己的斗争组织,提出均田(佃)、永佃、田骨田皮等口号,以争取耕种田地的权利。 江苏佃农,往往联合抗租。吴县人黄中坚说:“今乡曲细民,无不醵金演戏,诅盟歃结,以抗田主者。虽屡蒙各宪晓谕,而略不知惧。间有一二良佃愿输租者,则众且群起攻之,甚至沉其舟,散其米,毁其屋,盖比比然。”(《蓄斋集》卷四)一七四一年(乾隆六年),靖江县徐永祥等率领佃农进城报荒,要求免租;崇明佃户,“捏灾为名,结党鼓众,不许还租”,并聚集在一起,要求该县县丞出示减租。(《高宗实录》卷一五一、一五三)一七五八年(乾隆二十三年),崇明佃农再次抗租,烧毁草房,殴伤差役兵丁,围攻县丞、守备。一七六五年(乾隆三十年),浙江永嘉胡挺三领导佃农抗租,殴打典史,并把他拘留。 直隶省经管旗地的满族地主、庄头以及州县官吏,对壮丁、佃户的剥削和压迫非常严重,农民的反抗斗争也十分激烈。一七四○年(乾隆五年),丰润县庄头蔡怀碧承领十五顷多庄地,王公显等串连佃户拒不交租。蔡怀碧要收地自种,遭到佃农群众的坚决抵制。王公显等率领佃农二百余人,打伤蔡怀碧“壮丁”二人,“并将农具犁铧打碎,凶猛异常。”(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六年内务府来文》)从这一年起,清朝禁止增租夺佃。可是佃农的“抗租霸佃”斗争,仍在继续发展。一七八二年(乾隆四十七年),直隶总督英廉统计,全省经理旗地的共七十七州县,积欠旗租的有四十二州县,达二十年之久,数至二十四万余两之多。其中一部分是被官侵吏蚀,大部分是佃农抗欠。 清王朝要求各地官府对佃户抗租严厉镇压。一七四五年(乾隆十年),礼部侍郎秦惠田说:“顽佃抗租,欺慢田主,有司听其刁脱”,应依法严惩。(《高宗实录》卷二四八)现存《昆山县奉宪永禁顽佃积弊碑》中记述说:“乃日见城厢内外之以抗租枷示者,相望于途。” 地主向佃户勒索租米。佃户迫于饥谨,往往抢米求生,是斗争的另一形式。一七四四年(乾隆九年),左副都御史范灿说:“查乾隆七年之冬,八年之春,湖广、江西、江南等处抢米之案,俱未能免;而江西尤甚,一邑中竟有抢至百案者。”(《高宗实录》卷二三○)此后,浙江、福建、直隶、陕甘等地都发生过饥民抢米斗争。 二、农民反封禁斗争 清初,八旗满洲人户大批进关,关外呈现出一片荒凉景象。一六六一年(顺治十八年),奉天府尹张尚贤报告说:“合河东、河西腹里以观之,荒城废堡,败瓦颓垣,沃野千里,有土无人。”(《圣祖实录》卷二)康熙时,直隶、山东无地农民多逃往奉天耕垦。一六八○年(康熙十九年),清朝划定旗民开垦界限,民界地亩约等于旗界地亩的五分之一。一六八九年(康熙二十八年),康熙帝明确地指出:“奉天田土旗民疆界,早已丈量明白。以旗下余地付之庄头,俟满洲蓄衍之时,渐次给与耕种。”(《圣祖实录》卷一四一)这是保护满族地主占有土地,限制汉族人民开垦的政策。但直隶、山东农民继续出关求活,并未因而终止。一七四○年(乾隆五年),乾隆帝又规定,奉天流民要取保入籍,否则必须在十年之内返回原籍。此后,在山海关严厉查禁携眷农民出关,并在山东登、莱、青和奉天复、海、盖、宁等处海口,查禁运载流民的船只,对东北地区严格封禁。但出关流民依然有增无减。一七四六年(乾隆十一年)查明,从一七四○年(乾隆五年)以后,出关人数续添四万七千余口。一七五○年(乾隆十五年),在宁古塔和船厂的工商佣作人等,不下三、四万人。清朝又于一七六二年(乾隆二十七年)制定《宁古塔禁止流民例》,一七七六年(乾隆四十一年)宣布吉林是“永禁流民,毋许入境”。实际上,流民出关的洪流已无法制止。据《盛京通志》记载的数字统计,一七八○年(乾隆四十五年)在东北的汉族人口有十六万五千四百九十五户,九十六万一千三百二十八人,民赋田有三百七十九万八千零六十亩,比一六五七年(顺治十四年)增加了六十二倍,占当时全部垦田四百二十六万九千七百一十八日(二千五百六十一万八千三百零八亩)的百分之十四点八。 清初,蒙古地方不准汉人居住,户部发票八百张,许汉人领票春去秋回。一七○七年(康熙四十六年),康熙帝巡行边外,“见各处皆有山东人,或行商,或力田,至数十万人之多。”(《圣祖实录》卷二三○)一七四九年(乾隆十四年),发现喀喇沁等旗种地汉人已达数万,清朝认为蒙古人“渐将地亩贱价出典,因而游牧地窄,至失本业”。遂规定喀喇沁、土默特、敖汉、翁牛特以及察哈尔八旗,“嗣后将容留民人居住,增垦地亩者,严行禁止。”(《高宗实录》卷三四八)一七七二年(乾隆三十七年),更制定一项律例:“口内居住旗民人等,不准出边在蒙古地方开垦地亩,违者照例治罪。”(《理藩院则例》卷十)这如同奉天的封禁政策一样,并不能阻止流民出边。一七六○年(乾隆二十五年),在古北口外蒙古地方种地的汉人,即不下数十万户。 汉族农民反封禁的斗争,是在中原地区阶级矛盾日益尖锐,贫困无告的情况下进行的。一七四八年(乾隆十三年),山东人民“南走江淮,北出口外。揆其所由,实缘有身家者,不能赡养佃户,以致众生无策,动辄流移。”(《高宗实录》卷三○九)遇到荒年,清朝也不得不暂弛关禁,放流民出口觅食。过后虽然仍劝流民回籍,并重申禁令,但是关口一开,再想封闭就更加困难了。满族地主、蒙古王公都招佃收租,“巧为庇护”。在这种情况下,封禁政策更成为具文。 清廷在一六八三年(康熙二十二年)设立台湾府后,只准闽、粤人民春去秋回,不准携眷居住。从一七三二年(雍正十年)起,这项禁令几次暂停执行,又几次恢复。人们有时冒着生命危险偷渡,有时贿赂官兵私渡,据一八一一年(嘉庆十六年)统计,台湾汉族人口己达二百万零三千八百六十一人,比一六八三年(康熙二十二年)增加了将近十倍。 三、手工业工人和商民的反抗 清初,手工业工人就进行有组织的罢工斗争。据苏州现存石刻(见《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辑》)记载:一六七○年(康熙九年)踹匠窦桂甫,“倡言年荒米贵,传单约会众匠停踹。”处罚了不参加罢工的王明浩,所有工匠都停止工作。一六九三年(康熙三十二年),端匠罗贵又齐行增价,“聚众殴抢,复毁官示”。一七○○年(康熙三十九年),刘如珍等凑钱演戏,号召工匠参加反抗斗争。一七一五年(康熙五十四年),王德等倡议创立踹匠会馆,正式成立自己的组织。布商非常恐慌,说“倘会馆一成,则无籍之徒,结党群来,害将叵测。”因此,屡次请求地方官查拿“流棍”,管束工匠。一七二○年(康熙五十九年)建立的《长吴二县踹匠条约碑》规定八条,就是要把踹匠置于包头、坊长、巡役的严密控制下,制止罢工斗争。这表明工匠的罢工斗争,已经十分激烈。乾隆时,斗争在继续发展。 苏州的机户,多数雇用织工。织工常因机户无故解雇,或要求增加工资,发动罢工斗争。据一七三四年(雍正十二年)建立的碑 ?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